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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违约金过高 法院审理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28 09:47:18
本网讯(郇小军) 10月25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对原被告之间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 2013年5月6日,被告魏才根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原告杜辉处借款45000元,约定一个月归还,双方注明若被告魏才根延期还款,违约金按人民币500元/天计算。后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杜辉和被告魏才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魏才根理应按照书面约定的时间归还原告杜辉的借款45000元,故原告杜辉要求被告魏才根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如魏才根不按时归还借款,被告魏才根每天支付违约金500元的约定,因原告杜辉并未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且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以原、被告约定的归还借款日期至被告归还借款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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