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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房屋买卖合同 买主承担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3-10-28 09:50:59


    本网讯(王学峰)  在这个房价增长的速度超过工资涨幅的社会,作为生活必需品的房子纵身一跃成为了某些低收入群体的“奢侈品”,但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因买房产生的诉讼,给买房者敲响了警钟。

    事情还要从案外人姚军说起,姚军于2011年2月27日购买了一处楼房,孙树广夫妇没有固定职业,只是长期在姚军手下打工,与姚军相处的较好,鉴于孙树广夫妇一直租房居住,姚军就将此房转手卖给了孙树广夫妇,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孙树广夫妇以姚军的名义只交纳了部分楼房首付款,因没有地方居住,在楼房交工后立即就搬进去并进行了装修。

    2013年3月24日,姚军突发心脏病去世,姚军的妻子和两个儿子作为原告向孙树广夫妇提起诉讼,要求其二人立即搬出该楼房,理由是姚军生前并未向家人提起房子卖给孙树广夫妇的事,现姚军意外去世,其妻子和儿子向孙树广夫妇主张该楼房的所有权。孙树广夫妇除了提交对楼房进行装修和购买家具的证据之外,无其他证据来证明他们确实与姚军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右旗法院法官从双方的角度考虑,认为涉案房屋虽然现在由二被告居住,如果依据证据不足判决让孙树广夫妇搬出该楼房的话,非但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而且还会增添上访隐患。利用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做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在法官动之以理、晓之以情的劝说之下,双方终于做出了让步,孙树广夫妇再给付原告10万元,尾欠售楼处的6万元也由孙树广夫妇承担,涉案楼房归孙树广夫妇所有。

    法官解读,本案的买房者与卖房者并未签订书面的楼房买卖合同,卖房者的意外去世,才导致今天的诉讼。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虽然具有诺成性,但本案的被告却因“没有签订买卖合同”而交纳了一笔不小的学费,望广大购房者警钟长鸣。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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