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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盖有公章 公司也可免责
发布时间:2013-10-28 10:00:08
本网讯(王学峰)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理了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法院最终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还要从张立和赵卫国合资经营的公司说起。2012年,张立与赵卫国合资设立了一所食品公司,后因公司经营不畅,张立想退出公司,与赵卫国协商把股份转让给他人,赵卫国同意。但张立还提出一笔补偿费用,包括张立自己的一辆车由公司使用的使用费,以及公司少发的工资等。对这笔费用,双方有分歧,未能取得一致。此后不久,张立拿了一张盖有公司公章的10万元欠条起诉公司,要求归还10万元欠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立因工作关系一直占有公章直到出具欠条那天。张立在庭审中表述10万元由工资、汽车使用费、红利组成,但却不能说明三部分的具体数额,而赵卫国提供的证据却证明张立已每月领取工资2500元,至于汽车使用费、红利等,欠条中未反映出该两部分的内容,张立也未提交其它证据证明。据此,法院认为,原告张立虽持有盖有被告公司公章的欠条,但起诉证据并不充分,故判决驳回了张立的诉讼请求。 公章固然是表明公司身份的极其重要的有时甚至是惟一的依据,但也要看到,公章是有可能与公司相分离的,故不能仅凭公章来判断是否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公司以外完全不知情的人,还有一个善意保护问题,但如果是公司内部可以接触使用公章的人士,那么就不存在善意保护问题,因为他完全了解内情。本案中,在张某不能证明欠条来源合法或对欠条产生所依据的基础关系作出合理证明或解释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故法院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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