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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马公司装修以次充好未按约定 合同被解除
发布时间:2013-10-28 10:12:05
本网讯(赵颖) 内蒙古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于昨日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被告的黑马装饰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公司”)以次充好,使用的装修材料与合同约定的不符,解除了原告张丽与黑马公司签订的合同。 原告张丽与被告黑马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黑马公司为其装修一套两居室楼房。工程预算为2万元,工期自2012 年12月24日至2013年3月30日,原告在开工前三日预付工程款12000元。2012年12月24日被告组织人员进驻场地开始施工。在被告施工过程中,张丽发现被告所用板材与合同约定不符。2012年12月31日,张丽与被告协商解决工程用料的质量问题,但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及加倍赔偿工程款12000元。被告黑马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原告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履行。因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质量来履行合同,因此就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是由于其过错造成该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所以被告黑马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当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无条件予与履行。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因被告对这一诉讼请求予与认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符合协议解除的规定,因此法院支持了这个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但右旗法院并未支持这一诉讼请求,理由是恢复原状的确适用于非法损坏他人财物的情况,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黑马公司对张丽的房屋进行装修是合法行为,因此不适用恢复原状这一民事责任形式。而且将屋内装修拆除,必将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这也不符合恢复原状的必要性条件,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 至于原告张丽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已付的工程款12000元,也未被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12000元工程款是作为预付款由张丽支付给被告的。预付款不同于定金,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合同履行后,定金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是付款方事先支付给对方的货款,它不适用于定金罚则, 即本案中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预付款。 在装修居室时,材料的质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所以,在需要装修的时候,首先应把合同规范化,明确所用材料的种类,可以保留样品作为检验的标准;其次房主应密切关注工程的用料,以防以次充好;再发生纠纷时,应尽快与对方协商解决,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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