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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女跨国走私毒品 一审被法院判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3-10-28 10:07:13


    本网讯(刘亮)  几名毒贩分工合作,越南女子负责将352.8克毒品带入中国境内,两名中国男子以赊销方式先付部分定金后再寻找毒品买主,最终他们等来的是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农氏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

    2012年3月初,李建民(已判刑)多次电话联系周春杰(已判刑),要周春杰帮其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周春杰答应李建民后即联系被告人农氏端,两人经过多次电话联系商定以赊购方式购买毒品,由周春杰先付给被告人农氏端3万元人民币购买一块毒品海洛因。待周春杰将毒品售出后,再付尾款4万元人民币。

    之后周春杰将相关情况电话告知李建民,并与农氏端约定3月14日中午在那坡县平孟镇平孟街见面交易。2012年3月13日凌晨,李建民到达那坡县,入住那坡县某便捷宾馆403号房间。当日下午,李建民将3万元人民币交给周春杰。3月 14日上午,周春杰按约定到达那坡县平孟镇平孟街。当日11时许,农氏端携带一块毒品海洛因从643号界碑旁的便道步行进入中国境内到达平孟镇平孟街,两人在那坡县平孟镇平孟街三岔路口附近见面,按之前的约定,周春杰将3万元人民币交给农氏端,购得一块毒品海洛因。

    3月15日,周春杰带着毒品海洛因去到那坡县某便捷宾馆403号房间,后与李建民搭乘当日12时许由那坡开往南宁的班车,准备将毒品经南宁、桂林带至安徽省阜阳县出卖时,被在那坡县汽车站内开展毒品查缉工作的那坡县公安边防大队民警查获,从周春杰腹部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块,净重352.8克。经检验,该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含量为70.2%。

    在被告人周春杰的配合下,2012年5月16日11时许,那坡县公安边防大队民警在那坡县平孟镇平孟街邮政所附近将被告人农氏端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氏端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规避我国海关监管,从境外走私毒品海洛因352.8克进入我国出售给被告人周春杰,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农氏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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