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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租赁面包车实则行凶抢劫 两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28 10:20:42


    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抢劫案件,该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黎三十七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李伟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黎三十七、李伟共同赔偿被害人黄良耿经济损失人民币470元。

    被害人黄良耿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12日晚8时,其原来曾经送过的客人发信息给其,要求租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桂AF2566的五菱面包车到贵港市,后又打电话约定600元车费包来回,并让其到广西大学东门等候。第二天凌晨0时30分,其到广西大学东门等到那个打电话的男子和另外两个男子一起开车往贵港市。凌晨3时往三里镇方向走进一条水泥路后,那三个人中有人叫停车小便,其便停车并下车小便时,高个子男子从袋子拿东西,其意识到可能被抢劫,便想去拔车门钥匙,但车钥匙却被另一个人拔走,其被那几个人用袋子套住头,并用绳子绑住双手。那几个人开了十分钟车后,抢走其身上的一台苹果手机、现金470元、行驶证、驾驶证和一张工商银行卡后将其丢下车。五菱面包车是其于2009年1月份以人民币35000元购买的二手车。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黎三十七、李伟伙同“大哥大”(另案处理)经事前密谋并准备好绳子、假车牌等作案工具后,以租赁黄良耿的桂AF2566“五菱牌”面包车到贵港市办事为由,将其骗至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西山村附近的公路边,采用殴打、捆绑的方式,抢走黄良耿的价值人民币27000元的面包车一辆,现金人民币470元,手机一台、工商银行卡一张,得手后由被告人黎三十七驾车逃离现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黎三十七、李伟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传讯,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参与抢劫被害人黄良耿的五菱牌面包车、手机、现金、工商银行卡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于2012年12月12日将收缴的五菱面包车及电门钥匙发还给被害人黄良耿。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松紧绳一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三十七、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三十七、李伟犯抢劫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传讯,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参与抢劫被害人黄良耿的五菱牌面包车、手机、现金、工商银行卡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因两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黄良耿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70元,责令予以退赔。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松紧绳一条,依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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