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农国杰) 2013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龙合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三好友借车出酿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官调解,这三好友又恢复了昔日的情谊。
黄振兴、农忠全、陆金生是三个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2012年3月24日,农忠全邀黄振兴、陆金生二人一同前往其德隆乡其女朋友家吃饭,陆金生(无驾驶证)便借了其姐夫杨忠实的一辆柳威牌面包车载农忠全、黄振兴前往那坡县德隆乡农忠全朋友家。饭后,因农忠全、陆金生二人饮过酒便决定由黄振兴(有驾驶证)驾车返回。后因黄振兴操作不当,踩刹车踩错油门,车辆冲下山崖,造成黄振兴轻伤,农忠全、陆金生轻微伤,车辆全毁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车主杨忠实找到农忠全、陆金生协商赔偿车损事宜,黄振兴、农忠全二人表示愿意赔偿车损,但需陆金生也赔偿一份。陆金生表示车辆是其姐夫准许他自由使用的,他虽然没有驾驶证,但一直都没有事故发生过,仅是黄振兴驾驶时因操作不当而发生了车祸,自己没有过错,且也是受害人之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振兴认为自己是农忠全和陆金生叫去吃饭而顺便开车的,自己为了开车安全还忍住没有喝酒,造成车祸自己也不愿意。其本身属无偿代驾行为,如果车损由自己全部承担的话便会起诉农忠全、陆金生要求赔偿自己轻伤的损失。因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杨忠实便一纸诉状将农忠全、陆金生、黄振兴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三人承担车损65000元,以及误工费8000元。
龙合人民法庭受理后,主办法官依法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官从实际出发,进行释法说理:车辆虽是为了农忠全去其女朋友家的目的而使用,但陆金生本身是自愿同意了农忠全一同前去吃饭的请求,也是实际的借车人,应当对杨忠实的车损承担部分责任;而杨忠实明知陆金生本人没有驾驶证,仍把车辆借其使用,最终造成上述事故,其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经过了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明和调解,双方心服口服,并达成调解协议:农忠全、陆金生、黄振兴三人共同赔偿杨忠实车损费60000元,各承担20000元;杨忠实放弃了误工费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