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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购买赃车当日转手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3-10-28 10:36:05


    本网讯(黄敏 韦俊革)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青年男子谭明朗购买得一辆赃车,他于当天以原价转手给朋友韦家虎,虽然谭明朗没有赚得一分钱,但一买一卖,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均被判刑。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谭明朗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刁旺公路一弯道处以1200元的价格与蓝景家(另案处理)购买一辆无任何手续的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后被告人谭明朗于当天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人韦家虎。

    经查,涉案车辆系蓝宏管被盗的摩托车。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宏管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619元。

    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谭明朗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韦家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涉案的摩托车已退还给失主蓝宏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明朗明知机动车辆系被盗车辆、无任何合法有效来历凭证而予以购买,被告人韦家虎买卖没有任何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机动车辆,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韦家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明朗、韦家虎归案后,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且买卖的车辆已依法收缴并退还失主,故对两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谭明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韦家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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