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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取他人信用卡构成犯罪被判一年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3-10-28 10:37:32
本网讯(彭振林 王永军) 见他人取款后将信用卡遗忘在取款机内,遂冒用他人的名义取出 现金据为己有。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刘宝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刘宝到潜江市一农村商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见张某取款后将信用卡遗忘在该机内,遂冒用张某的名义取出该卡内现金15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该信用卡现金15000元,均已退给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刘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信用卡诈骗的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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