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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共贩毒 “夫妻”双双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0-28 11:17:05


    本网讯(彭振林 王永军)  许家源、杨敏两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他们非法同居生活中,共同贩卖毒品构成犯罪。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许家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被告人杨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家源、杨敏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非法同居关系。2012年8月11日,被告人杨敏在其服装店内,按许家源的指使帮其贩卖麻果5颗(甲基苯丙胺约0.48克)给李某,获款300元。2012年8月11日、14日,被告人许家源在某棉纺厂附近,分两次贩卖麻果5颗(甲基苯丙胺约0.48克)和10颗(甲基苯丙胺约0.96克)给李某,分别获款300元、500元。8月14日,公安民警将许家源抓获,并当场从许家源身上查获麻果10颗(甲基苯丙胺0.965克)。杨敏得知许家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发现其放在其包内的78颗麻果(甲基苯丙胺7.524克)后,将该78颗麻果藏匿于一砖瓦堆内。公安民警根据许家源的供述掌握杨敏贩卖毒品的线索后,将杨敏抓获。杨敏随即如实供述了其帮许家源贩卖毒品及窝藏许家源放在其包内的78颗麻果的事实,并指引公安民警查获其藏匿的该78颗麻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家源、杨敏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生命健康,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两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敏为帮助被告人许家源逃避法律追究,明知是被告人许家源放在其包内的毒品仍予以隐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家源指使被告人杨敏贩卖毒品给他人,系主犯;被告人杨敏受被告人许家源的指使帮其贩卖毒品给他人,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贩卖毒品犯罪部分,被告人许家源、杨敏虽均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被告人许家源于2012年8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单独或指使被告人杨敏贩卖毒品给李某的同种较轻罪行;被告人杨敏亦如实供述了其按被告人许家源的指使贩卖毒品给聂军海的事实,依法对两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在窝藏毒品犯罪部分,被告人杨敏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窝藏毒品的罪行,并指引公安民警查获其窝藏的毒品,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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