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莉 梁法贵) 广东省高州市一司机驾驶重型大货车行驶时,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也没有注意保持安全车速,当前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为避让转向冲向对面车辆,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近日,广东省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祖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11月7日16时35分,被告人刘祖寅驾驶湘B82615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M0820挂牌号重型罐式牵引车)沿324国道由贵港往桥圩方向行驶,驶至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山泉村路段时,因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没有注意保持安全车速,以至于在发现同向车道前方的蒙先志(另案处理)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连人带车倒在同向车道上后采取措施不及打转向灯驶入对向车道避让,碰撞到罗建军驾车搭载赖欣德对向正常行驶的桂RVR863牌号二轮摩托车,并碰撞到原倒在地上的蒙先志驾驶的桂RCL732牌号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罗建军当场死亡,赖欣德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祖寅马上拨打“110”和“120”并原地等待交警以及救护人员前来处理。经认定,被告人刘祖寅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祖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祖寅犯罪后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祖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的规定,逐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