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泠满) 10月23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修车费抵债未果而诉至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判令被告张全在判决书生效后10内向李诚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元。
张全和李诚是较好的朋友,2012年5月,张全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诚借款7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三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张全未按时还款。为此,李诚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张全在庭上主张,不还款的原因是李诚曾向其借用小汽车,并在使用期间造成汽车损坏,花去了修理费9000余元。他认为李诚未将修理费支付给他,应用该借款抵销。而李诚则称修理费没有那么多,送车去修理时他已经向张全支付了3000元,张全之后也没有向他主张过修理费,他不同意将借款抵销修理费。经法庭主持调解,李诚称如果张全能拿出修理费发票他同意抵销,否则不愿抵销。由于张全未能向法庭及李诚出示相关修车票据,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张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诚借款,同时出具了借条,李诚亦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张全应及时还款。现张全主张用修车费抵销借款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未得到李诚的同意,且要求李诚赔偿修车费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张全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和支持。张全的到期不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向李诚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为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