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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儿童横穿公路被撞伤 家长司机各担责一半
发布时间:2013-10-28 15:51:23
本网讯(莫凤强) 父亲带儿子到村外公路边玩耍,因忙于和人打牌娱乐,致六岁儿子横穿公路被车撞伤。为索赔偿,父亲莫某以儿子小强(化名)名义将车主陶某诉至法院。10月28日,平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陶某赔偿原告小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50%即27877.72元,其余27877.72元由小强的监护人莫某自行负担。 2013年5月25日上午(星期六),莫某带着6岁的儿子小强到村子位于公路边的娱乐室与人打牌,而小强则趁莫某不注意,自已横穿公路欲到对面的商店购买零食吃,在横过公路的过程中,撞上了陶某驾驶的正途经此处的二轮摩托车,导致小强受伤住院,医院诊断:1、左侧股骨干骨折;2、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此支出医疗费1.6万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被告陶某驾驶车辆行经交通复杂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没有注意观察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引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原告小强系学龄前儿童,在其监护人未实施有效管理、保护的情况下在道路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也是引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为此认定原告小强与被告陶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小强出院后,因赔偿问题,小强的家长与司机陶某双方协商未果,莫某遂以小强的名义诉至平乐法院,要求陶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755.44元 平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强作为年仅六岁的幼儿在外活动时,应由其监护人带领下进行,但因其监护人莫某监护不力,导致小强独自跑到公路上横穿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莫某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陶某驾驶机动车未能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强受伤,对此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法院予以采信。据此,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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