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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未婚先育 分手后同担抚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3-10-29 10:23:13
本网讯(覃兆华 覃玉莲) 两青年男女未婚生育一女,后矛盾不断导致分手,又因抚养问题对簿公堂。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梁春燕由原告张芝携带抚养,梁春燕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被告梁宏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张芝支付女儿梁春燕抚养费500元,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支付,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2007年原、被告在外面打工相识相恋,2008年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于2011年7月21日生育女儿梁春燕。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3年年初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女儿梁春燕跟随原告一起生活。现在被告在贵港市港北区开了一家设备店,在其老家和他人合股开了一间水厂。2013年7月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因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的协议,调解不成立。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00元有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的关系依法应按同居关系处理,原、被告生育的女儿依法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分居以来,女儿梁春燕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梁春燕由原告抚养,有利梁春燕保持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及身心健康发展,庭审中被告也同意女儿梁春燕由原告抚养,故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全部抚养费100000元给原告,即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合情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经济能力可以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100000元,因此对于原告该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自己每月收入1000多元,对此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9条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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