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锐琼) 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家住广西桂平市的男子覃某就被一个“专一”的贼“惦记”上了,他在三天之内,两次被盗,当第四天小偷再次“光顾”时被覃某逮了个正着。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志龙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3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志龙窜到桂平市光明市场附近的一条巷子里,看到覃某的面包车停放于此,于是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车窗,将车内的两台手机盗走。随后,其将这两台手机分别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出售。同年4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志龙又窜到上述地方,以同样的方式撬开覃某面包车的车窗,盗走车上的三台手机。得手后,被告人李志龙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台手机出售,将另外两台丢弃在芭蕉林里。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志龙再次窜到该处,意图再次盗窃覃某面包车里的手机时被覃某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志龙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