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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村民打死偷狗贼 领头者被判赔偿7万多元
发布时间:2013-10-29 15:05:38


    本网讯(冯艳)  一名男子本想惩戒小偷,岂料只因自己一时的鲁莽闯下了大祸。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作出判决:被告胡程辉赔偿原告刘英等人的经济损失77727元(其中丧葬费9030元、死亡赔偿金55420元、被抚养人余小弟的抚养费13277元)。

    2012年3月1日中午,合浦县某镇一乡村的余某窜到浦北县某镇偷狗,不料却被失主钟某伟发现,钟某伟即骑摩托车搭钟某还去追赶。当追到一商店附近时,将开摩托车逃跑的余某拦停,两人厉声质问余某。为了不让余某逃脱,两人又高声喊道:“大家快来啊,抓偷狗贼!”很快,在商店和旁边桌球室玩耍的群众闻声纷纷出来围观。这时,在桌球室打桌球的小青年胡程辉也出来看热闹,而且还手持一根桌球棍。被群众团团围住的余某对偷狗之事百般抵赖。

    当看见一个“外地佬”竟敢在此胡作非为,而且还如此放肆,胡程辉的心里顿时窜起一股无名之火。胡程辉心想,不给你点颜色看,你还不知道厉害。于是,他就举起桌球棍朝余某的身上打去,桌球棍当即被打断成两截。钟某还、钟某伟见状顿时吓懵了,急忙将怒气冲冲的胡程辉拦住。随后,闻讯赶到现场的村民听说余某是偷狗贼,都非常气愤。人群中不时传来“打死偷狗贼、打残他……”的声音。接着,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村民们纷纷用棍、手、脚对余某进行轮番殴打,余某在村民们的打骂声中渐渐不能动弹。事后,余某因大量软组织挫伤而休克死亡。经法医鉴定,余某被人用钝器打击背部、腰部、上下肢造成广泛性软组织挫伤、损伤性休克而死亡。

    四十多岁的余某正值中年,上有父母下有三子一女,其中小儿子年仅7岁。作为顶梁柱的余某突然离去,让余某一家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余某的妻子刘英、儿女及父母一纸诉状将胡程辉告上了法庭,请求胡程辉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幼子余小弟的抚养费、余某父母的扶养费等合计1058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程辉持棍打被害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加害被害人,并有损害被害人的事实存在。被告对被害人构成侵权。因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被抚养人余小弟是未成年人,应为夫妻二人共同抚养。原告要求赔偿被害人父母的诉请,因未能提供有关需要被害人生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证据,故对此项不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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