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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六天内扒窃三次 182元换来徒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10-29 15:46:56
本网讯(陆志强) 我国刑法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款意味着扒窃数额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构成犯罪。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对扒窃刚得182元的李彪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李彪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曾因犯盗窃罪,2007年7月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08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彪与黄汉武(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到田阳县商场伺机扒窃。当看到施某某在肉行一摊点前要买猪肉时,由李彪掩护分散施某某的注意力,黄汉武用一把镊子伸入施某某的裤袋内,将一个装有172元的钱包盗走。盗得后两人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告人李彪分得32元。 同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彪和黄汉武窜到田阳县田州镇民生街移动公司营业厅前伺机扒窃。看到廖某某上衣口袋里装着二元钱时,即由被告人李彪掩护,黄汉武用镊子扒走廖大兵的二元钱,后两人逃离现场;同日上午约11时,被告人李彪和黄汉武又窜到田阳县民生街兰丽馨服装店前,由被告人李彪掩护,黄汉武用镊子扒走程某某挎包内的8元钱。 在两人欲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破案后,所盗现金8元已经退回失主程春艳。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数额共18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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