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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量刑畸轻抢劫案
作者:范跃红 张代磊 何爱平 发布时间:2013-10-30 13:44:12
10月24日,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收到了该院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的陈敬元抢劫、强奸一案的终审判决书,被告人陈敬元犯抢劫罪部分,由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七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 今年2月17日晚上8点半左右,预谋抢劫的陈敬元来到义乌市稠城街道义驾山文化路某出租屋门前,头罩毛线帽、手戴手套敲被害人温某的房门,趁温某打开房门之际,强行冲入室内,并用美工刀威胁温某,将其拖至卧室摁在床上,逼迫其交出钱财并说出银行卡密码。后陈敬元又强行与温某发生性关系。得逞后,陈敬元携带抢得的300元现金、一张银行卡、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3400元)及一台笔记本电脑逃离现场。 4月18日,义乌市检察院以陈敬元涉嫌抢劫罪和强奸罪,且属于入户抢劫,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6月20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敬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认为陈敬元进入并实施抢劫的场所系被害人与其朋友共同租住的房屋,属于群体共同休息和活动的场所,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对起诉书指控的“入户抢劫”未予认定。 义乌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害人所住房屋虽系租用,但房屋租赁协议为被害人单独和房东签订,且该房屋具备家庭生活条件,与外界相对隔离,符合刑法意义上“户”的特征,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不能因为被害人和其朋友同睡一张床,就认定该房屋属于群体共同休息和活动的场所。原判决对起诉书指控的“入户抢劫”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遂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终获改判。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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