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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省钱不买交强险“裸奔”出车祸自买单
发布时间:2013-10-30 09:21:24
本网讯(李海连) 交强险制度设立有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的获得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同时也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但有些人对交强险制度的理解不够,舍不是花钱买交强险,无视交通安全法规,“裸奔”出车祸,结果只能自掏腰包买单。 2013年4月19日11时50分,黄本能驾驶桂L07269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新山工业园入园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新山工业园入园大道2KM+300M处右转弯驶入道路西侧路口时,与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由黄氏仁驾驶的捷瑞达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氏仁受伤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田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本能驾驶机动车未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转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氏仁无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氏仁先后到田阳县人民医院、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0988.72元。 2013年8月10日,原告黄氏仁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本能、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医院费、误工费等共计47091.88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4日,黄本能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与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购买以该公司名义登记的桂L07269号重型厢式货车。双方签订货运车辆挂靠合同,挂靠期间自2008年9月24日至2010年9月24日。挂靠期满时,黄本能已付清购车款。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黄本能已向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付清购车款,黄本能是桂L0726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黄本能为省钱,未依法为桂L07269号重型厢式货车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被告黄本能已向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付清购车款,被告黄本能已是桂L0726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其未依法为桂L07269号重型厢式货车投保交强险,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黄氏仁损失46491.88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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