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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提炼成品油 按约分成难兑现
发布时间:2013-10-30 09:57:57
本网讯(陈毅清) 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盈余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邓兴起诉要求被告王乐赔偿盈余额6万余元,但因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相关事实,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邓兴诉称,被告王乐的父亲王帅生前与其合伙提炼山苍油,垫资各占一半,约定五五分成。截止2012年8月共计生产2,567斤成品油,但因销路不好均未售出,存放于被告王乐家中。2012年10月,王帅突然因病去世,离世前将所有的合伙数据交给了被告,同时一并将合伙之事悉数告知被告。2013年3月,成品油市场转旺,被告于是将2,567斤成品油全部出售,共获利132,622元。原告向被告索要款项时,被告却拒绝按约分成。原告邓兴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一共向法院出示了15份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邓兴虽然提供多份证据,但这些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甚至有不少前后矛盾的地方,使本案成为“合伙无协议,分配无证据,诉请无事实”的“三无案件”,真实案情无法根据现有证据查清。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邓兴的诉求请求。 法官就此提醒广大市民: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平日里还得多留个心眼,能保留、保存的证据材料应该及时存档保管,否则一旦引发纠纷起诉至法院,即便自己真的是受害方,法院也很难提供法律救助。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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