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聂国华) 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审结一起抢劫金店的严重刑事案件,该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学荣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黄兴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杨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学荣与黄兴斌准备抢劫本市青山湖区上海路与飞燕路交界处的“小傅金店”,但人手不够,遂黄兴斌叫来杨斌参与抢劫。2012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吴学荣、黄兴斌、杨斌经商量来到该金店,由黄兴斌持刀威胁控制被害人付玉明,杨斌用榔头砸破柜台玻璃,吴学荣劫取柜台内的黄金首饰。被告人吴学荣共劫得付玉明黄金项链1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700元),被告人黄兴斌劫得柜台内黄金珠31颗,尔后逃离现场。劫得的12条黄金项链中,10条被吴学荣、黄兴斌、杨斌三人均分,2条被吴学荣窝藏。劫得的31颗黄金珠中,被告人黄兴斌将其中25颗销售得赃款6700元,6颗赠与他人。
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吴学荣、黄兴斌、杨斌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黄金项链7条、黄金珠6颗、散包黄金44.15克、赃款人民币18600元、被告人黄兴斌用赃款购买的车牌号为赣K88771面包车一辆,其中6条黄金项链、6颗黄金珠已发还被害人付玉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学荣、黄兴斌、杨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440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数额巨大。被告人吴学荣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斌作案时未成年,依法应减轻处罚,且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被收缴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