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珠国 黄美干) 一男子酒后逞能,驾驶制动系不符合行车要求的“病车”送同学回家,岂料半道翻下沟,致同学死亡,案发后该男子自首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得以从轻处罚。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交通肇事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钟石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012年8月27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钟石露醉酒驾驶制动系不符合行车要求的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谭某沿国道210线由南丹县城往芒场方向行驶至南丹县城关镇境内甲界路段时,因对向有车辆驶来,钟石露操作失误,驾驶摩托车驶出路外,掉入右侧排水沟,致谭某从摩托车上甩下受伤。事故发生后,钟石露立即拦下唐秀文驾驶的货车,叫唐秀文帮打120急救电话和通知其家人。之后医院医护人员将谭某送到医院抢救。4时许,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南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在事故发生时头部受撞击致颅内组织严重损伤死亡。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石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钟石露的亲属代为支付2 290.48元医药费,之后,又将30000元赔偿款交给被害人亲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石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制动系不符合行车要求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告人钟石露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员,并在医院等候处理,是自首;且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