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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了出租又抢货车 “90后”男子领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3-11-04 09:34:07


    本网讯(冯艳 韦海澄)  几名“90后”男子因为无钱花销,竟然铤而走险干起了抢劫的士司机和拦路抢劫大货车的勾当。而为了满足一己私欲,换来的将是沉重的代价。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越洋、王滨有期徒刑八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12月18日晚21时许,王越洋、王滨因无钱花使便决定去抢劫。他们来到浦北县县城某旅社门前搭载李某驾驶的出租车,佯装要去小江镇某村委,在到达小江镇某村委某路段时,王越洋叫停出租车并持刀顶住李某的腰并掐住其颈部,两人威胁并对其搜身,抢得人民币100多元及三台手机,现金被两人用于生活花使,三台手机被王越洋丢入江中。  

    2013年1月9日凌晨,王滨、王越洋、刘坚及“瘦七”、“阿弟”(姓名不祥,在逃)共五人携带三把砍刀等械具驾驶小轿车窜到浦北县某公园二级公路正在维修的路段,五人下车把几块混凝土块及铁丝网放在路中间拦住公路,并躲藏在路边伺机抢劫路过的车辆。约十多分钟后,朱某驾驶货车搭载被害人陈某、赵某经过该路段,朱某发现道路被混凝土块和铁丝网挡住了去路,于是下车搬开混凝土块时,被躲藏在路两边的王越洋、王滨、刘坚等人拿砍刀等械具冲出来挟持住,并威胁陈某、赵某下车,将三被害人赶到路边,以威吓、搜身、搜车的方式抢走三人的财物,其中朱某被抢了5000多元及一部诺基亚手机,陈某被抢了一部诺基亚手机(经鉴定价值488元),赵某被抢了120元及一部安卓手机,抢劫得手后五人驱车逃离现场。因涉嫌抢劫, 王滨、王越洋、刘坚于201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越洋、王滨、刘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三被告人辩称2013年1月9日抢得的现金是人民币700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越洋、王滨、刘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指控三被告人持枪抢劫的事实,由于没有提取枪支,也没有枪支鉴定,故不予支持。在该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王滨、王越洋、刘坚均持械积极实施抢劫,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时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只是对抢劫数额提出辩解意见,是避重就轻,尚可认定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三被告人提出抢劫朱某的金额是700多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朱某的陈述与被害人陈某、赵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害人朱某被抢劫的数额是5000多元。故不采纳该辩护意见。被告人王越洋辩解其没有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的意见。经庭审查实,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其同伙王滨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王越洋持刀抢劫李某。故不采纳该辩解意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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