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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尸检报告医疗纠纷案件责任认定
作者:吴函芮   发布时间:2013-11-04 13:25:35


    【案情】

    2013年2月6日下午8时许,莫军强到位于南丹县某小区的王璐璐家中吃饭喝酒,后因酒醉在王璐璐家中休息,到2013年2月7日零时,莫军强仍昏迷不醒,王璐璐请求住在对面的被告陆方莲医生到家诊治。陆方莲经诊断考虑为酒精中毒,给患者进行输液治疗,。当日2时许,王璐璐再次来呼喊陆方莲医生说病情有变化,陆方莲立即前往查时患者已无呼吸心跳,遂打120急救。后因抢救无效患者于至2013年2月7日凌晨3时死亡。患者死亡后家属要求不解剖尸体。2013年3月21日,莫军强的妻子方秋菊及其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452 983.74元。

    本案开庭审理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行机构以缺少尸体解剖及病理检验报告,无法明确其死亡原因作出不予受理。2013年4月18日,被告南丹县某诊所向法院申请要求对莫军强的死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广西河池市医学会分析因患方未同意尸体解剖,不能确定患者的死因,且医方应求对患者实施抢救治疗,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医方将患者诊断为酒精中毒有依据,用药与患者的病情进一步发展无因果关系,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无责任。最后认定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分歧】

    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由医方(被告)承担举证倒置的责任,即证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本案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陆方莲医生对患者的死亡无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被告在对莫军强进行输液治疗发生紧急情况时,不在患者身边,存在服务瑕疵,应对莫军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公平原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20%。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由于莫军强死亡时,其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检验,导致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后,被告才选择医疗事故鉴定。且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均认为医方诊治患者时,将患者诊断为酒精中毒有依据,用药与患者的病情进一步发展无因果关系,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无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已完成,导致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责任在原告,故不能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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