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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
发布时间:2013-11-05 14:16:41


    本网讯(黄靖杰)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缓解法院执行压力,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有关规定》。规定共16条,分别从法院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的程序、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职权内容、参与执行的案件范围、参与执行的权利义务、参与执行的纪律责任、要求等方面进行规范与明确。

    根据该规定,执行法官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案件时,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并详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工作思路、执行方案等。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职权内容是: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案件时,有权审阅执行案卷材料、参与案件调查、评议、主持执行和解、作出执行裁定等活动,但人民陪审员不得独立办理执行案件;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

    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案件范围为:执行涉及重点企业、特困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等特殊主体的、有信访苗头或暴力倾向等情况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广泛关注的相关案件时,应当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执行涉及全县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无明确法律依据及疑难、复杂的、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有强烈抵触情绪的、当事人可能产生合理性怀疑的案件,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对涉及执行案件的信访,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共同接待处理。

    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时享有的权利义务:参与执行的人民陪审员有权依照有关规定领取交通、误工补贴等费用。人民陪审员应当协助法院做好被执行人的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时应遵守的纪律: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执行活动中,应当保守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国家、集体和当事人合法利益,也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同时,对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纪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法院视情况向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发出处理建议,或者依法提请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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