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莫婷婷、邓凤明) 男子看见自己的面包车被刮花,其怀疑是摩修店老板所为,抄木棍砸店并将店主打伤。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伍致远诉被告蓝建全健康权纠纷案。
2013年5月21日晚上,原告伍致远及其妻子关上摩修店卷闸门后在店内吃饭,被告蓝建全怀疑其停放在伍致远店面门口的面包车是被伍致远刮花,于是蓝建全拿着一根木棍来到伍致远的摩修店并用木棍敲打卷闸门,伍致远开门查看究竟时,被蓝建全用木棍打伤臀部、腰部、胸部及头部,伍致远与蓝建全扭打在一起。后来,蓝建全的父亲蓝顺贵闻声赶到后也打了伍致远两拳,最终被周围群众赶过来拉开制止。事发后,伍致远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港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损失。原、被告互为邻居,本应和睦共处,被告蓝建全的车辆被刮花,应在调查核实清楚的情况下,与对方协商和平解决,反之,被告蓝建全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因怀疑是原告所为,便上门将原告打伤,在本次事故中,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对原告因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其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合法有据,港南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10133.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蓝建全赔偿原告伍致远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013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