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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豪车 无力偿还难保车
发布时间:2013-11-05 09:40:43


    本网讯(毛伟)  一男子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买了一辆价值25余万元的车子,因为无力支付每月的欠款,被车行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张宏支付原告上饶鑫运汽车公司欠款本金203,320元及其利息。

    2010年4月25日,被告张宏与原告上饶鑫运汽车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被告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原告购买全新十通牌红色汽车一辆。购车款为252,000元,首付35,200元,余款由被告分18个月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首付款及相关税费,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在支付了33,000元分期款后,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购车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未如期偿还欠款产生纠纷,系被告完全违约,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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