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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跳车自救受伤 法院判决按“第三者”获赔
发布时间:2013-11-05 09:40:55


    本网讯(李勇军)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从车上跳车自救的乘客曾敏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第三者”,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其它责任主体赔偿其相应的其它经济损失。

    2012年5月19日,被告彭艳雄(无驾驶证)驾驶货车从嘉禾县广发乡往行廊镇方向行驶,途经该县坦塘工业园附近路段时,货车的传动轴在运转过程中,传动轴方向节由万向节轴承卡脱出,随惯性旋转时与储气阀门接触,造成阀门损失,灌内储气瞬间泄漏,导致车辆失控。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乘客曾敏欲跳车自救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彭艳雄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敏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货车传动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为(不合格),传动轴脱落系突发性机械故障。2012年3月26日,曾敏的母亲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彭艳雄、李六仔、李佳宁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四判被告连带赔偿曾敏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86869元。

    一审法院查明,李六仔为货车的现实车主,李佳宁系李六仔之子,其雇请彭艳雄为其开车。李六仔为其货车在中国人寿财险郴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与除保险公司外的其他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

    法院一审认为,曾敏系从车上跳出跌落地上而受伤,其受伤时的空间位置相对于车辆而言是在车外而非车内,与正在行驶中的被保险车辆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损害发生之时曾敏并非是车上人员。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在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36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称,保险公司仅负责赔偿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损失。曾敏事故时是坐在车上,只是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跳车逃生,不幸撞上电线杆造成受伤后死亡,曾敏作为本车人员交强险不应赔偿。

    法院二审认为,曾敏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跳车自救属于紧急避险,并无不当,其跳车行为与货车因机械故障致驾驶失控有直接必然的关联,属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后果。曾敏在车辆失控后跳车,落地时严重受伤,在货车失控造成事故后果相对固定时,曾敏已身处货车外,应当不属于货车的“本车人员”,而属于“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故曾敏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据此,法院二审维持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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