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利用其职务之便,套取了新农保养老金,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甘大月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1982年出生的甘大月,原是覃塘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录入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的信息数据,在发放养老保险金时负责从系统里将农村养老保险金发放对象、数据等导出,审核制作发放名册,后将发放名册交给财务。为了套取养老金,其叫其母亲周某金、舅父周某辉、堂妹陈某贤到樟木信用社办理银行卡后交给其,同时其还用徐某虹的身份证办理一个银行卡。2012年7月17日,其在发放山北乡1951年7月2日到龄人员2012年1-6月养老金时,重复发放谭某明的养老金一次,银行系统没有报警后,便于同年8月11日发放覃塘区1951年7月2日到龄人员2012年1-8月养老金时,以周某金、周某辉为发放对象,套取养老金12530.56元。同年9月18日以周某金、周某辉、陈某贤、徐某虹为发放对象,重复发放750次,套取养老金66万元。第二天早上其到覃塘邮政储蓄银行用徐某虹的银行卡查询得知钱已到账。同日10时,社保中心财务蒙某伶询问为何徐某虹的养老金重复发放750次,其知道事情已败露,便打电话叫徐某虹到信用社退钱,下午其如实向社保中心主任韦某告坦白以周某金、周某辉、陈某贤、徐某虹为发放对象,套取养老金672530.56元的事实。后其将所套取的养老金672530.56元退回社保中心账户后,到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甘大月在覃塘区宿舍保险管理中心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录入、导出并审核覃塘区新农保养老金信息数据的职务便利,虚构养老金发放对象,采用不断重复发放的方法,套取养老金672530.5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大月犯贪污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甘大月涉案金额为672530.56元,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甘大月贪污的养老金属救济款,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甘大月主动将其所贪污的养老金672530.56元退回覃塘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账户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甘大月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