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两少年学习一般,成绩不好便辍学,平时不听教,有小偷小摸行为,后经常上网因无钱而盗窃,终触及法网。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朝进、黄志刚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2年7月9日0时许,被告人黄朝进、黄志刚以及黄某欢(15岁,未达盗窃罪刑事责任年龄,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至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村面村的被害人黄某佳家里,由被告人黄朝进、黄志刚以卖稻谷为由吸引被害人黄某佳的注意,黄某欢便趁机进入其房间内盗窃柜子上的现金人民币3340元。后该三人将上述赃款共同挥霍完毕。另查明,被告人黄朝进出生于1995年6月8日,被告人黄志刚出生于1996年3月15日。案发后,被告人黄朝进、黄志刚于2012年8月20日前往贵港市公安局石卡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告人黄朝进、黄志刚以及黄某欢的家属已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佳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33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朝进、黄志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学生学籍卡、收条,被害人黄某佳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朝进、黄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朝进、黄志刚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340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大,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二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朝进、黄志刚与黄某欢共同密谋盗窃,在实施犯罪时,黄某欢负责盗窃,两被告人负责敲门并入室,引开被害人的注意力,均起主要作用,应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系从犯,法院不予采纳,但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时,相对于黄某欢的作用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到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全部退赔被害人黄某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340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朝进、黄志刚入户盗窃,可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