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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倒卖赃车获利200元领刑十个月罚五千
发布时间:2013-11-05 09:28:10


    本网讯(向治朝)  田东籍男子梁中元明知是赃物,因贪图小利,仍予购买从而触犯了刑律。2013年11月4日,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梁中元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夏天某日,被告人梁中元在田东县祥周镇新州市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辆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随后梁中元又将该摩托车以1000元价格转卖给黄某权(已判刑),黄某权明知该摩托车是盗来的情况下仍予购买。黄某权使用该车不久后再次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车转卖给葛某良(已判刑),而葛某良明知该摩托车是盗来的情况下仍购买。经查,该摩托车系被害人吴某于2008年11月21日15时许在田东县平马镇环保局宿舍楼下被盗的车辆,该涉案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729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吴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中元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梁中元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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