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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男子驾驶三轮摩托车致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05 09:31:56


    本网讯(罗杰)  家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大村的黄运德是位肢体二级残疾的残疾人,依靠低保生活,去年年底借钱购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拉活营生。其因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导致亲属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于2013年10月29日被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5月14日8时50分许,肢体残疾的被告人黄运德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婶婶黄冠香、吴桂枝、黄桂伍前往亲戚家奔丧,车辆沿S322线由来宾市区方向往兴宾区迁江镇迁江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323线364km+320m处,为避免追尾碰撞对前方同向减速行驶的车辆而驾车往左避让,与对向由王助栋驾驶的桂AC678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南侧路面发生碰撞,造成黄冠香当场死亡,黄运德、吴桂枝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完全因黄运德的过错而导致,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王助栋、黄冠香、吴桂枝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死者黄冠香的家属对被告人黄运德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运德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导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运德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黄运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运德与被害人系亲属,被害人的亲属对黄运德表示了谅解。同时认为被告人黄运德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刑律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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