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奕杉 谭金玉) 南丹县一男子平日里依靠摩托车拉客维持生计,在一次拉客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3人死亡多人受伤以及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依法判决该男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
2012年1月9日16时许,卢绍军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7位乘客由中堡乡返回月里镇,行至月里镇X973线15公里加200米处下坡路段时,卢绍军挂空档滑行致车辆失控翻车,造成车上3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卢绍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司机卢绍军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正在监狱服刑。事故发生后,卢绍军积极赔偿几位死者家属,每户分别赔偿了2万多元,毕生的积蓄全都拿了出来,但是还是不够赔偿所有的款项。因此死者家属将民事部分赔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卢绍军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卢绍军承认原告诉讼请求,同时表示现在正在监狱服刑,无任何经济来源,待服刑完毕后,将会努力赚钱,争取尽快赔偿死者家属。死者家属被卢绍军的真诚所打动,均表示不会马上追要款项,希望被告好好服刑,争取早日出来赚到钱后再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卢绍军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被告卢绍军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准许被告服刑完毕后二年内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