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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手持铁管砸伤路人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11-05 10:21:36


    本网讯(黄赫思)  广西一间歇性精神病女子手持铁管在桥上打伤无辜路人。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二审案件,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经被告人上诉后百色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2012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陈秀春随身携带一支铁管站在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桥东测。当被害人黄莉骑自行车至该处时,陈秀春忽然从身上拿出水管来打她的头部,当时第一下被黄用左手拦住,致其左手受伤,陈又用水管再打中黄的头部,黄当场被打晕,不省人事。等她恢复知觉,发现已经在救护车上。经鉴定,黄莉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属九级。

    陈秀春的母亲证实,陈秀春自幼身体不好,患有精神病,平常发作时,也会殴打她。证人李珍证实,村民陈秀春患有精神病多年,间隔性发作。陈秀春平时自己住在平房内,他母亲去照料她时,经常被殴打,村民也多次被陈秀春打伤。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陈秀春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秀春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秀春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秀春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秀春对本案有限制责任能力,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陈秀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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