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碧梅) 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但王胜明与王希根两个邻居却因为宅基地纠纷长期不和甚至引发家庭斗殴,造成王胜明受伤致残。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法院判决双方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王胜明的损失。
王胜明和王希根是为前后屋邻居,两家因屋中间屋场土地多次发生纠纷,经乡、村组织调解亦未解决问题。2013年4月7日中午,王希根、罗兰华夫妻在屋场中间砌墙,王胜明、龙春芳夫妻看见后就不让砌,因此发生争吵,龙春芳见王希根还在砌墙就动手拆墙,此时正好王希根的儿子王友凯、弟弟王希旺也赶到,王友凯便将龙春芳推倒在地,王胜明见对方人多,欲赶回家抄家伙,却被王希旺抓住并摔倒在地,王希旺和王友凯围着王胜明拳打脚踢一番才住手。王胜明受伤后被送往万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9天,用去医疗费25258.89元,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伤残十级、丧失劳动能力10%。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王胜明诉至法院要求王希根、王希旺、王友凯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胜明与王希根为宅基地纠纷长期发生矛盾,因王胜明强行阻止王希根砌墙而导致本案发生,其对纠纷的引起负有一定责任。王希旺为兄弟的事而对王胜明进行殴打,对造成王胜明伤害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友凯参与殴打王胜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希根未直接加害原告,对原告的伤害结果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实,王胜明所受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7229.29元,遂判决王希旺、王友凯赔偿王胜明所受损失的80%计45783.43元,其余20%部分由王胜明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