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厚起) 随着家庭轿车的普及,自驾游已渐成为时尚。为赶时尚一男子在汽车公司租赁一辆轿车出游,不料却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伤。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告鲍成、胡永辉赔付原告万载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6751元。
2013年4月3日,鲍成、胡永辉与万载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鲍成租用某公司马自达小车一辆前往井冈山旅游,租车期限自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4月6日,租金每天300元,预交押金3000元。双方还约定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由乙方承担,同时还应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50%赔偿车辆加速折旧费,胡永辉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期限直至鲍成完全履行义务为止。4月7日晚,胡永辉驾驶该车在320国道三阳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鲍成、胡永辉未及时报警,但通知了某汽车公司。该公司于4月8日派人将车开回,并到万载苏宁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时间为4月8日至4月25日,修理费用为10370元,由某汽车公司垫付。小车修理期间保险公司理赔某汽车公司2404元。为此,某汽车公司起诉要求鲍成、胡永辉赔付修理费7966元、租赁费(22天×300元)6600元、折旧费(10370元×50%)5185元,共计19751元,扣除鲍成预交的押金3000元,还应赔付16751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汽车公司与鲍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符合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某汽车公司依合同履行了交付义务。而鲍成致使租赁的车辆造成损坏,某汽车公司请求的修理费、折旧费、租赁费损失均系双方合同约定,鲍成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胡永辉作为鲍成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遂判决鲍成赔付某汽车公司16751元,由胡永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