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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携鸟铳上山打野味误毁他人财物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11-06 09:13:59
本网讯(陈毅清) 本想带“鸟铳”上山打些“野味”回家改善伙食,岂料“野味”没打着却意外击毁他人财物,还因此惹上牢狱之灾。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蒋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4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蒋毅因感觉近段时间家里的伙食欠佳,于是临时起意携带自己的1支“鸟铳”(经鉴定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与刘磊(另案处理)到山上打鸟。在经过大塘边蒋继勤所承包的山塘处时,被告人蒋毅在山塘坝边看到坝的对面的一棵树上停歇着一只“毛鸡”(一种南方农村地区常见的大型鸟类),于是把“鸟铳”上膛后对准“毛鸡”开枪射击。不料,子弹射偏,没能打中“毛鸡”,反倒将正在坝边作业的刘波所驾驶的挖掘机前挡风玻璃打裂,裂损程度较大。经鉴定,被打裂的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4,8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被告人蒋毅击碎刘波的挖掘机前挡风玻璃后积极主动赔偿刘波人民币2,600元,刘波也因此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蒋毅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政法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蒋毅的法律责任。但是,被告人蒋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没有合法根据而实际占有、控制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鸟铳”)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最后,法院综合被告人蒋毅的犯罪情节、一贯表现、悔罪情况及其所在村委会的请求,依法对被告人蒋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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