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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化疗引并发症致死 医院自愿补偿2.5万
发布时间:2013-11-06 09:21:23
本网讯(罗翠航) 住广西西林县西平乡者革村的黄玉患侵蚀性葡萄胎,医院对其使用5-FU化疗药后引发并发症并致死亡。后患者家属、医院发生纠纷。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调解审结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医院虽无过错,但自愿补偿死者家属25000元。 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16日,患者黄玉因葡萄胎清宫术后1月余,检查血HCG升高,到被告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右医附院)妇科治疗。1月17日,主治医师检查后诊断黄玉患滋养细胞肿瘤,建议化疗,并将病情、诊疗计划,以及治疗过程可能发生的毒性反应可致死亡的医疗风险详尽告知患者,患者表示理解和同意。后医生对黄玉使用5-FU化疗。1月31日,经黄玉家属同意,将黄玉转入肿瘤科住院。医生诊断黄玉为:侵蚀性葡萄胎;诊疗计划:1、复查血常规、肝肾功能及电解质;2、予对症处理。2月1日主治医师查体后认为,患者诊断侵蚀性葡萄胎术后化疗明确,予5-FU单药治疗后出现骨髓抑制、严重黏膜肠道反应。2月2日主治医师查看病人分析指出:患者诊断侵蚀性葡萄胎术后化疗后明确,患者予5-FU连续化疗后出现IV度骨髓抑制,以及严重口腔粘膜、胃肠道反应。由于患者出现严重化疗不良反应,病情较重,需将病情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下病重通知,严密观察病情,遵嘱。患者侵蚀性葡萄胎亦称恶性葡萄胎有明显侵蚀性及转移性,首选一线化疗-氟尿嘧啶,治疗上无原则错误,现出现化疗后引起的IV度骨髓抑制,以及严重口腔粘膜、胃肠道反应,属氟尿嘧啶化疗后不良反应,属个体差异。治疗上予保护粘膜及促进骨髓功能恢复、防治感染、防治出血为主,以营养支持等对症治疗为辅。2012年2月10日1时20许,患者家属诉患者呼吸困难,在副主任医师指导下给予抢救。医师将病情告知患者家属,建议其将转ICU治疗。但患者家属不同意转ICU,要求其丈夫签字“不同意转ICU”遭到拒绝。下书面病危通知书要求患者丈夫签字亦遭到拒绝。医生继续予患者抢救并密切观察病情变化。6时零5分宣告黄玉临床死亡。后黄玉的女儿李明丽将右医附院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其损失201462.52元。 2012年12月28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黄玉的死亡符合使用5-FU化疗药后的并发症所致。右医附院对其诊断为“侵蚀性葡萄胎”并使用5-FU单药化疗及患者出现严重骨髓抑制等毒副反应后采取的治疗抢救措施未违反医疗行为规范。但医方在观察病情方面存在不足、在处理抗肿瘤药引发的口腔溃疡毒副反应过程中措施欠规范,存在一定过错,但与其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玉的死亡符合使用5-FU化疗药后的并发症所致,而该并发症从右医附院提供的化疗同意书充分证实,医院的医务人员在给患者化疗前,已将化疗后可能发生的毒性反应即骨髓抑制严重等并发症可致死亡的医疗风险详尽告知黄玉本人,其表示理解,并自愿签署手术同意书,说明右医附院已认真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右医附院对黄玉诊断为“侵蚀性葡萄胎”并使用5-FU单药化疗及患者出现严重骨髓抑制等毒副反应后采取的治疗抢救措施并未违反医疗行为规范。虽然右医附院在处理抗肿瘤药品引发的口腔溃疡毒副反应措施欠佳,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过错与黄玉的死亡后果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右医附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明丽的诉讼请求。 李明丽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右医附院一次性补偿李明丽损失25000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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