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奕杉) 南丹县一男子为观看他人交通事故现场,酒后驾车靠近事故现场,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落入山崖,造成车上乘客1人死亡、车辆报废的交通事故。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交通事故,判决该男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
2012年6月20日,被告卢明阳和李文珍、吕柯等人在油茶馆喝酒,期间吕柯接到一个求救电话,于是三人乘坐吕柯的面包车到南丹县一乡镇村级公路,吕柯将车停在距离事故现场约300米的地方后,未取下车子钥匙便独自走向事故现场。过半个小时后,卢明阳坐到驾驶位擅自将车开到距离事故现场7、8米远的吊车作业的位置。车停下后不久发生滑溜,冲下约30米的山崖,李文珍被甩出车外造成重伤,车辆报废。李文珍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卢明阳赔偿死者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83279.46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本案被告卢明阳酒后驾驶车辆致使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原告方亲属李文珍受伤住院并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应当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卢明阳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1427.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