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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的实践价值
作者:张芳   发布时间:2013-11-06 09:19:27


    随着全球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交锋并存,已形成新型、多元、复杂、充满风险的时空格局。网民网络问政议政、集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新型民主政治方式逐渐兴起。利用互联网这一兼具即时高效、经济便捷、开放自由、平等交流、无限互动、影响广泛等诸多优势的虚拟信息传播载体来大力推行阳光政务、网络便民服务、民意沟通吸纳、司法公开、公众监督等一系列公信政府建设举措已成为各国共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作为在司法办公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这一先进生产力来突破传统物理时空限制,创新拓展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民主的展示时空、信息容量,在国际司法领域中已是大势所趋。尤其是对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充分发挥最高法院、上诉法院裁判文书的指导、示范作用,促进国内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笔者拟立足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试分析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运行的实践价值。

    一、我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的发展

    司法案件是反映社会矛盾的晴雨表。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记载个案诉讼活动、裁判理由、裁判结果、裁决正义的法律文书,可谓“一言断胜负、一笔命攸关”、“判重如泰山”。一份结构完整、要素齐全、层次分明、逻辑严谨、内容明确的裁判文书不仅是定分止争、息事宁人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良好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因此,裁判文书公开是除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之外,落实审判公开制度的又一重要工作。

    早在200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即发布了《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200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具体详尽地规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在此后十余载中,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改革工作部署中的重要司法公开内容。目前,全国大部分法院的互联网网站均开设了裁判文书公开栏目,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据有关数据显示,相对于各法院网站其他公开栏目而言,法院工作动态要闻及裁判文书公开栏目的网友点击率最高。大量司法实践表明,借助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不仅及时破除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司法审判神秘,提高了司法透明度,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待、对热点、敏感案件的关注,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而且扩大了司法公开的覆盖面,夯实了司法能力,强化了司法监督,防止司法权专断、腐败,是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助推器。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56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之规定,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已正式确立。2013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生效实施,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一批生效裁判文书。根据该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均应当上网公开,并对公布前的审核程序与技术处理、当事人的权利告知及保障、文书上网公布后的跟踪处理、公众意见收集回应、组织机构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均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这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迈开了关键一步,同时也是人民法院逐步走向司法自信、强化司法公信的重要路径。

    二、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是人民法院与时俱进、推进阳光司法的能动举措

    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言: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了世界。随着网络影视、网络教育、网络店铺、网络消费、网络社交、网络政务、网络反腐等全新行为模式正常融入大众日常工作、生活,以及地球村、BBS、QQ、博客、吧主、度娘、水军、人肉搜索、微信、微博等社会新名词、新型信息传播方式的狂飙涌现,网络“自媒体”强势崛起,其明显特征便是民众不再仅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主动制造者、传播者、评论者、意见领袖者;众多意见领袖通常以语不惊人势不休的姿态,一夜成名式地隆重频出,其言谈怪论极易成为社会热点,赢得人数众多的超大粉丝团力挺支持;任何新闻、事件的只言片语只要稍能引起某位网友关注,立即会形成一呼百应、一传千里、一叶知秋的海量信息局面,但其中以管窥豹、一叶障目的网络暴力不容忽视;网民网评时事热点、爆料信息碎片,行使公民批评、建议权,并且要求网晒公平正义、网络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逐渐高涨,催生出网民网络问政议政、电子政务公开的新型民主政治方式。网络舆情已成为现实社情民意的即时集中反映,网络社会已成为现实社会在虚拟时空的全面延伸,网络已成为助推社会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调查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较2012年底增加2656万人,手机成为新增网民第一来源。我国已成为世界新媒体用户第一大国。面对如此庞大的网民规模,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提升网络执政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因此,在日益公开、透明和信息化的社会背景下,用好法院网络建设载体、唱响法治最强音,是网络信息时代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人民群众不受时间、地域、经济的限制,自由广泛搜索、查阅上网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第一时间了解热点案件的事实真相、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直接感知到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威严及人民法院审执工作的流程、质效、个案正义,不仅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时有力扼制流言谬论,把握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声誉管理的主动权,迅速消弥不良视听带给群众的怀疑、误解,而且能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有效规范司法行为细节,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实现了司法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能认同的权威。

    三、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是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宣传教育职能、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

    《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用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厘清是非、辩法析理、喻情晓义、居中公断、惩恶扬善、除暴安良的最终司法产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社会良好风尚的具体实践,是确保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平台,是向社会公众进行普法教育的纪实素材。较之大规模地开展司法人员举办法律咨询讲座,发放诉讼便民手册等惯常普法工作模式而言,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不仅空前扩大了受教育人群及审判的社会效果,而且润物无声地以案讲法、以案颂德、以案释惑、以案警示、以案矫治、以案劝善、以案促学,使人民群众在随时随地随意上网查阅生效裁判文书过程中,一目了然地增长见识阅历,丰富社会经验,主动吸取当事人、被告人形形色色的教训,明白法所保护、法所约束、法所禁止、法所惩罚的行为模式,牢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规则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诚信意识,养成自觉学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严格守法、尊重公德的良好行为习惯,利于从公众思想源头预防减少社会矛盾,发挥司法对社会的引领、规制作用,增强了普法教育工作的先进性、开放性、便捷性、生动性、实效性。

    四、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拓宽了公众监督司法的渠道,促进办案法官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

    裁判文书作为法官创造性劳动成果,其制作质量、水平同样是衡量人民法院审判质效、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尺。周强院长指出: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现实中,一些裁判文书小到因打印、校对马虎,出现错别字、数字笔误、语句不通、标点符号错用、版式制作不规范等质量瑕疵,大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冤假错案发生,无疑都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挫伤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感情、信任。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扩大了司法公开的深度、广度,将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环节中的事实体验、价值判断、法律论证、逻辑证成过程全面公开,增强了裁判活动的透明度,进一步实现了司法民主。由于各法官的年龄、经历、性格、气质不同,其文风也不尽相同。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仅向社会公众展示了法官们的辛勤工作、才华魅力,而且在法院系统内部也是一场无形的业务技能比拼大赛、一次难得的学习交流机会,同时对那些工作三心二意、敷衍了事的法官们来讲,也是一种无言的教育、鞭策,倒逼他们自觉提高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水平。由于每一份上网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都将接受从事不同职业的网友查阅、评论,他们其中不乏精通法律的知识分子、常年与群众打交道的基层工作者,其合理意见、建议往往是社情民意的客观反馈,如河南“天价逃费案”、“眼花法官办错案”、云南“赛家鑫案”等便是网友发现原审判决书严重有误,引起司法机关反思,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因此,重视公众对裁判文书意见的收集回应,是人民法院坚持走群众路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积极搭建法意与民意沟通互动平台,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工作。

    五、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有助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促进全国法律适用及裁判尺度统一,形成公共政策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但在实践中,因我国幅员辽阔、人口民族众多、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社情各异、各审级法院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文、相似案件的理解、承办见仁见智,尴尬地出现了同法异解、同案异判现象。由于成文法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其滞后于日新月异、千姿百态的社会经济生活在所难免。法律基于维护自身的稳定性、权威性、可预期性,不可能频繁修改。而发布指导性案例却能有效缓解法与现实相冲突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1985年创办以来,定期公布指导性案例,对填补法律漏洞,扩大社会影响,推动法律发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导引法院的待决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如1988年第1期公布的陈永林、陈祖培走私大熊猫皮一案,直接导致了1988年11月8日《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补充规定》的出台;郝劲松起诉火车站销售商品不开发票后,铁道部随即向全国铁路部门发出《关于重申铁路站车向旅客供餐及销售商品必须开具发票的通知》,要求各铁路局所属站车必须给旅客开具发票。最高人民法院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仅有助于广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逐步统一国内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而且为繁荣我国法学研究事业提供了丰富的司法实践资料,大力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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