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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摩托撞上砂堆身亡 施工方有错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07 11:04:35


    本网讯(廖爱丰 廖毅)  一“80后”青年无证驾驶摩托车返家,途中撞上路段施工方堆放在路边的砂石堆意外身亡。2013年11月6日,广西龙胜各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唐世忠、周凤珍各项损失人民币129987元;驳回原告唐世忠、周凤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8月5日上午10时30分,原告唐世忠、周凤珍夫妇儿子唐竟杰无证驾驶无牌号轻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乐江电站方向往乐江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龙胜瓢(里)平(等)线乐江中心小学改造路段处,唐竟杰驾驶的摩托车驶过前方道路(右侧)上堆放的沙石堆后倒地,造成唐竟杰当场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龙胜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取证后,作出龙公(交)认字(2012)第A08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竟杰无证驾驶无牌号轻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未戴安全头盔,遇前方障碍时没有采取避让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认定施工路段负责人李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服龙胜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向桂林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桂林市交警支队经复核审查,于2012年10月1日作出桂公交复字(2012)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了龙胜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

    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承包方、施工方等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唐世忠、周凤珍儿子唐竟杰的死亡赔偿金、交通费、摩托车损失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五项合计人民币191121元。

    被告路桥公司辩称,被告在整个施工路段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限速标志,尽到了提醒车辆行人注意的义务。而原告的儿子唐竟杰,作为施工路段内的一个常住居民,在明知道路施工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无牌、无保险车辆,不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车道、车速违法上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该由其自行承担过错行为的民事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

    龙胜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本案交通事故中,原告儿子唐竟杰无证驾驶,未戴安全头盔,遇前方障碍时没有采取避让措施,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道路施工者李响因在道路右侧堆放碎石,未设立警示标志,导致唐竟杰撞向碎石堆倒地死亡,也负有一定的事故责任。因被告李响系桂林分公司委托施工的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委托施工管理协议书》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李响是受公司委托进行施工,应由委托单位承担责任,因桂林分公司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应由路桥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唐竟杰在本案中过错较大,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法院确认路桥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中,原告儿子唐竟杰无证驾驶,未戴安全头盔,遇前方障碍时没有采取避让措施,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道路施工者李响因在道路右侧堆放碎石,未设立警示标志,导致唐竟杰撞向碎石堆倒地死亡,也负有一定的事故责任。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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