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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虚开发票为公司逃税140多万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07 08:46:55


    本网讯(黄秀草  黄莉莹)  王应钦是广西百色市某铸钢公司的员工,为了让公司少交税款,其竟然多次找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金额达1453540.68元。2013年11月5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判处王应钦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经查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间,王应钦在其公司没有向某锰业公司购买任何货物的情况下,签订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按票面金额6%-7%支付开票费(税费),多次让锰业公司的会计陆某为自己虚开票面金额达8550239.3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后让其公司会计何某将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1453540.68元。案发后,该公司已向国家税务局补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1453540.68元。

    法庭上,王应钦及其辩护人称其是受公司法人黄某的指使,为了公司的利益才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在本案中仅起到联系开票的作用,系从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王应钦让锰业公司会计陆某多次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票面金额达8550239.32元,并将该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453540.6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王应钦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经查,本案从始至终均由王应钦策划和实际操作。故对王应钦的辩护人认为王应钦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王应钦身为公司的职员,为了达到公司偷逃税款的目的,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的流失,虽王应钦辩称其从中未获利,但其作为直接责任人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应钦虚开增值税款数额巨大,对其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该公司已全额补缴偷逃的税款,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故对王应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应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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