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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求性刺激 50岁男子猥亵4岁女童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3-11-07 10:26:55


    本网讯(王莉 林敏)  为寻求性刺激,一名年过半百的男子将一名女童带到其工作的门卫室,用手指抠摸女童的阴部,致使女童阴部的小阴唇裂伤。案发后,女童的家长到公安机关报案,该男子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文栋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文栋在港南区桥圩一中学门卫室值班时,将刘某某(女,4周岁)抱进门卫室,有手指抠摸刘某某的阴部,致使刘某某阴部的小阴唇裂伤。2011年1月9日11时许,女童的父母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刘某某于2011年1月8日中午在桥圩镇五中门卫亭内被该校的保安张文栋用手指抠摸阴部。2011年1月9日14时,被告人张文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

    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文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案发当天其在桥圩五中门卫室值班,女童的爸爸停自行车在门卫室旁就去菜地摘菜,把刘某某留在门卫室门口同几个小孩玩。其就把刘某某抱到门卫室里坐,当时不知是好奇还是感觉刺激,把右手伸进刘某某的裤子里面,摸了被害人的阴部几秒钟,没有抠到被害人的阴部。对指控的罪名不懂得。

    辩护人梁春柱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栋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张文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文栋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文栋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栋采取用手抠摸的方法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栋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栋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一直供认其抠摸到被害人的阴部,其供述是稳定的,其在庭审中辩称其是一时糊涂摸了被害人的阴部几秒钟,没有抠到被害人的阴部,并不影响其构成本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文栋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以,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文栋有自首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文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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