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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庭审驾驭能力
作者:方品能   发布时间:2013-11-07 11:18:53


    当事人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的是庭审,法庭上法官的言行会给当事人、旁听群众留下深刻的印象,是社会大众直接感受法院形象的重要途径,庭审能力强,司法的公信度也会随之提高。笔者从事审判工作5年来,在庭审中同样和许多法官一样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时处理起来也不免捉襟见肘,因此谈到如何掌握和形成系统的庭审驾驭能力,的确只能说是有待学习和不断总结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为了这次课题笔者通过对自己掌握庭审方面的知识进行归纳总结,并通过在观看学习其他法院的优秀庭审,结合几年来的开展两评查活动中对庭审评查标准的要求,以及几年来所在法院开展的示范庭活动和平时庭审我们常见的一些庭审问题和大家一起在这里学习探讨。

    一、认识庭审在审判活动中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都知道,法庭是法官倾注热情的地方,是我们展示才华的空间和舞台,它集中、综合反映出法官在掌握的各种知识、运用各种能力的结果,这不仅仅是审理案件的职业技能,更是法官个人修养和文化智慧等各方面的综合素养的集中体现。随着社会对司法公开要求愈来愈高,在全国开展的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庭审驾驭能力就是综合素质的体现。

    相信理论上的庭审驾驭大家也都懂,在这里我只是想通过直视我们庭审存在的,也是我们常忽略的问题来谈一谈,分析原因,提高庭审水平。

    二、直视我们庭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庭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各方当事人的坐席有不分明的现象出现。比如,当事人与委托代理人隔开而坐,标志牌的摆放不够规范,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台上摆放着有“审判长”的标志牌,有的案件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当事人的座席上仍摆放“委托代理人”的标志牌。

    2、审判人员形象方面存在的问题: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配带微章位置不规范。一些案件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有时只顾查阅诉讼材料,没有很好地倾听当事人的发言;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地表现在审判台上;有些审判员居中裁判意识保持不佳,有随意制止一方当事人发言而不讲理由的情况发生。

    3、庭审纪律方面:个别法官自身没有按规定关闭通讯工具;法槌的使用不正确;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庭审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在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一些法官音声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有当事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当事人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一些案件审判员或书记员,心理素质较差,庭审或记录时有紧张、慌乱现象发生,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等。

    (二)在庭审活动过程中,几个庭审阶段常见的问题,

    首先是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1、书记员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或收回当事人的传票;书记员不是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后,安排当事人入庭就座,而是由当事人直接入席;庭审没有提前安排法警值庭,在证据传递中不够规范。

    2、有的案件开庭时,书记员是坐着宣布法庭纪律的,显得很不严肃;向审判长报告是否可以开庭时,没有面对审判长,而是扭头向审判长报告。

    3、有的案件宣布开庭后,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不够规范或详细;书记员在作开庭前准备工作时,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后忘记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并通知证人在开庭前退出法庭听候传唤;个别案件宣布法庭纪律、交待权利义务不完整。少数审判员不重视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审查,对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的,未按规定查明具体授权,容易导致程序违法。  

    其次,法庭调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起诉或答辩陈述时,有些案件由委托代理人宣读诉状或答辩状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有何补充;一些案件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时,没能做到准确和突出,有些案件只是简单地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总结。有的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未正确行使好释明权,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

    2、法庭质证中,个别法官还不能很好地指挥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或对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又不能视其接受能力对其权利义务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说,使当事人的举证非常混乱,致使进入法庭辩论后因当事人又提供证据而不得不再恢复法庭调查,这说明审判人员本身对案件审理的思路就不清晰;个别案件举证时,没有要求当事人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质证中,没有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充分地质辨,多数情况下只注重“真实性”。

    3、个别案件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后,法庭没有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辩,或者要求当事人将该质辩意见留在法庭辩论时陈述;个别案件一些证据当庭认证时,理由过于简单,说服力不强,而不作当庭认定的,有时甚至不作说明。有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认证未休庭合议,以在庭上交换意见的方式进行,这样做既不严肃,也使书记员无法记录,还容易使合议庭认证出现失误。

    4、关于对证人证言证据的审查,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都未审查出具书面证词的证人的基本情况(如证人的年龄、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当事人存在何种关系等),更没有审查证人是否存在是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而这些直接涉及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第三,法庭辨论阶段存在的问题

    1、经过法庭调查,就应该紧紧围绕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展开法庭辨论,对于需要辨论的焦点归纳得不够精确;有的辨论的焦点不完整,有的焦点涵盖面过大,不突出争议问题,有的甚至不归纳焦点,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有的归纳焦点后没有征询双方当事人补充意见。

    2、没有在辩论开始前告知当事人不准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的语言;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脱离本案的陈述或对同一理由多次重复以及不文明的动作未能很好地制止。

    3、对当事人最后陈述未正确引导,只简单地告知“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致使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不知所云,无从说起。有的甚至遗漏这一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二、针对我们在庭审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我们在每个庭审阶段需要注意掌握的技巧和方法。

    (一)首先要注意庭前准备的技巧和方法。

    1、法官在庭审前应对相关诉讼材料预先审查,庭前了解案件全部情况,理清法律关系和确定审理方向。这样可以对庭前准备工作要有预见性,拟一个庭审提纲,让我们庭审时有个思路与路标,保证庭审围绕当事人的争执的主要问题进行审理,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陈述与案件讼争焦点无关的其它内容,节约庭审时间,及时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提高庭审效率。庭前阅卷对庭前程序是否有疏漏作检查,避免由于细节的疏忽而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或给案件遗留下实体或程序上的瑕疵。

    2、再次审查立案正确与否。如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是否重复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与管辖的范畴、是否属于依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等。

    3、修正诉讼当事人。包括变更当事人、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较为常见的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可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以职权追加,如共同侵权案的被告,继承案中的共同原告或被告的追加。

    4、证据交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要求,出具收据、注明名称、份数、页数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交换证据,个别法官认为庭前证据交换增加了诉讼环节,且交换的意义不大,可有可无,其实是一种认识错误。证据交换有利于法官提前明晰当事人争议焦点,有利于法官全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做出正确的判断。另一方面在证据交换时对各方发表的质证意见记录在卷,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中可不再质证;对证据交换中有争议的证据,在庭审中进行质证。这样就可减少庭审中的部分环节,提高审判效率。

    5、开预备庭。阅读熟悉案情,理清审理思路,归纳争议焦点,明确庭审重点,重大疑难案件应制作庭审提纲,同时要安排和协调合议庭成员分工,以便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6、必要的诉讼指导。根据当事人的文化层面和智力情况,特别是诉讼能力低下的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前就以下内容加以指导,充分行使释明权:一是庭审的程序过程;二是举证要求;三是诉讼代理问题。以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保证庭审顺利进行。

    (二)法庭调查阶段

    1、争议焦点和调查重点是否准确和全面,是搞好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首要问题,它是庭审的方向。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一般案件从诉状和答辩中就可以反映双方的争议焦点,完全可以在开庭前进行归纳,但也有一部分案件只有在法庭上经过当事人陈述后,才能进行归纳。另外,对有些当事人的诉状和答辩状叙述不清,条理性差,层次不分明,很难归纳其争议焦点时,可以采取在法庭上询问的办法解决,让其把争议焦点说清楚。特别是一些法律文化素质较低的当事人,采取法庭询问的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同时还要注意征求当事人对归纳的争议焦点和调查重点的意见,避免归纳不准或遗漏要调查的问题,也能使当事人进一步明白法庭调查的重点问题。

    2、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恰当的举证和充分质证。

    举证和质证是庭审活动的中心环节,是重中之重。案件事实能否调查清楚,法庭认证是否准确,其基础在于举证和质证工作做的如何。

    首先要正确指导当事人举证,尤其是那些法律素质较低的当事人,庭前就要告知他们必须紧紧围绕法庭调查重点和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在法庭举证时,要求他们讲清楚所举证据的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和问题。法庭对当事人举证所证问题不明确的,要询问清楚。

    其次,要引导当事人进行充分质证。在质证时要引导他们围绕证据的 “三性”原则,逐一进行论证。法庭要密切注意质证的程度,并且对质证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引导,确保质证工作的质量。

    第三,要注意举证的方法。由于案件的繁简程序不同,因而举证质证的方法要因案而宜。在认证方面有规律可循,如双方陈述和举证,对方认可的予以确认;一方提出证据,对方不予反驳,予以确认;一方提出证据,对方虽然反驳,但举不出反驳证据可结合其他事实、证据,予以确认;一方陈述的事实,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否认的,该事实不予认定;一方提出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的,不予认定等等。认证时还需注意:当庭认证不等于当即认证,认证可一证一认,亦可一组一认,或多组证据综合认证。对于复杂的证据,当时把握不准的,不要轻易当即认证,但要交代清楚需进一步核实或待合议庭评议时再认证。总之,举证质证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怎样有利于提高举证质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就怎样进行,不可强求一种模式。

    3、增强法庭认证的说理性和准确性。法官必须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理论水平,而且在庭审中要仔细倾听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使认证工作做到充分说理和提高认证的准确性,从围绕证据的“三性”特征展开分析论证,从而进行认证。

    4、下功夫做好庭审调查的归纳总结。庭审调查的归纳总结是判决认定事实的来源,是判决事实的基础,必须下功夫做好。要做好庭审调查的总结,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说理充分;二是针对性强,紧紧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调查的重点问题进行,对与案件关系不大的问题不要纳入总结中去;三要客观准确,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法庭调查的情况,且表述要力求准确,归纳认定的事实必须建立在法庭认证的基础上,坚决避免出现认定的事实与认证不相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现象;四是不能涉及案件的性质和是非责任,比如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同时应该清楚,归纳总结是通过庭审调查对案件事实的确认,是判决的基础,因此没有必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即使当事人对归纳总结有异议,也应该在判决后通过上诉或申诉等办法去解决,不能在法庭上直接对合议庭或独任庭进行反驳、质询和辩论,否则将失去法庭的尊严和权威,也可能造成法庭秩序混乱,无法继续进行审理的现象发生。

    (三)法庭辩论阶段

    正确引导和适度掌握法庭的辩论。法庭要正确地引导和适度的掌握,确保辩论的质量。辩论必须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必须在法庭确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对不符合法庭认定的事实或与法定认定的事实相对立的发言,法庭要予以制止和引导,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要密切注意在辩论中出现涉及案件新的事实争议问题要及时恢复法庭调查,适度掌握辩论的轮次,在把问题阐述清楚的前提下,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发言。

    (四)法庭调解

    坚持注重调解原则,加大调解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要求,庭审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对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法庭在调解阶段首先要向当事人阐述调解的优越性。

    2、要给当事人讲清民事权利处分原则,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处分权,让他们明白合理合法的放弃部分权益法律是准许的。

    3、要讲究当庭调解的方法。案件能否在法庭上予以调解,方法也相当重要,比如,双方当事人在相持阶段时,法庭可以暂时休庭,分头给当事人做工作,进行背对背的调解,也可以给当事人一段时间让其充分协商。

    4、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要有切实可行的调解意见。这一点是调解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在于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拿出的调解意见,能否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赞成,就必须在合法上下功夫,坚持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首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要明确向当事人讲清法庭认定的事实,使他们在明确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三、综合驾驭庭审能力方面要正确指挥适度控制。

  1、庭审中要注意神态、语气和语言。外国的法院审判台灯光昏暗,为的是不让当事人看清法官的表情,以造威严之感。法官在法台之上,既要端庄持重,又要耐心听证,忌喜怒颜于色,法官与普通人一样有情感好恶,法官在庭审时要有效的控制自己的情绪,始终保持理智的心态。法官如果情绪当庭失控,司法威严将受到严重损害,司法是理性的活动,天生排斥情感的活跃与干预。在法庭上除必要的主持,说话尽量少,培根说过说话太多的法官好比一支乱敲的铜钹。但不说话并不意味着不思维,要即时机敏的反映。

  2、语言表达能力很重要。首先,要注意使用法言法语,因为我们是法律人,要体现庭审的专业性和严肃性。但有必要时也要对这些语言加以通俗的说明,比如关于回避的意思,有些当事人不懂,所以有些术语很有必要用百姓的通俗语言解释清楚。一个真正好的庭审在用语专业的同时也能让一个卖菜的普通百姓轻松的听得懂案件的来龙去脉。其次,开庭时间有限,说话要简明清楚,用语要严谨,如要说请证人退庭,而不说证人可以退庭。问话要直接,比如说我们要不怕麻烦地总是问一句“你听清楚了吗?”这是对当事人的保护和尊重。另外为方便书记员记录法官还要对庭审中的重点问题进行复述。 再次,我们还是要加强自己的普通话水平,这一点我颇为苦脑,由于从小成长的语言环境主要是农村,讲的都是壮语,所以一直在努力学好普通话。在庭审中语速的快慢、高低也都是应该注意的,这些都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进程,影响当事人对整个庭审和对法官能力的评价。

    2、正确指挥,适度控制。

  全国十佳法官齐素曾说过,开庭时要有霸气,没有霸气不成霸业,法官是组织审判的人,坐在上面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就要有一种威慑作用,不能让当事人牵着鼻子走,最忌讳的是法官被架空了,我们不能软弱,不能让当事人和律师小看了。这个霸气不是蛮横,而是建筑在自己对法律的熟知,对案情的把握和对人情的练达基础上的。我们必须水平要高大家才服,这就要求我们做到对法律一定要熟练,对案件焦点问题把脉要准,庭审的应急性决定了即时性很强,在庭审有限的时间里,诉讼参与人在庭上的各种即兴表现,要求法官及时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具有时间上的紧迫和不可逆转性的特点。

  所谓“一言即出,驷马难追”,这句话运用于庭审就好比是法官在法庭上所讲的每一句话,都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非责任的确定,这些话是一锤定音且不容随意更改的。所以我们一定要慎言慎行。像我们在庭审中有些知识把握不准,我们千万不能说等等我,我这也不清楚,等我翻了书再继续开庭,那就惨了,为了避免这个,我们可以制作个小卡片,将庭审中的各种程序问题和可以预见的应对措施列在上面。有时我们可能真的是不清楚,这是很难免的,但也不要慌,即使有时明显知道自己错了,也要坚持,说了就不能更改,要自己给自己面子,在接下去的庭审中想办法弥补过来,让别人忘记你的过错。

  我们对案情的把脉一定要准,抓住双方争议焦点的切入点,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不断的重复,经常遇到当事人要讲话,法官不让他多讲的矛盾场面。我们可以不生硬的打断,而是帮他们做一个小结,使庭审始终围绕焦点展开辩论。自己审理案件时可以一边用心聆听,一边记录核心证据和观点,这样就很容易在事后整理思路,也有利于集中精力开庭。

  法官在庭审中要注意保持中立,既不能偏向一方当事人,也不能与当事人产生对立,应当居中审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听到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提不出问题,但对法官的态度、形象提出非议,认为法官对自己的态度不好而对另一方态度很好等等。这就要求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保持居中裁判形象,首先,法官要保证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如何理解平等二字呢?在法庭调查、辩论、调解的各阶段,在组织举证、质证的各环节,都要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比如说法官给原告一次补充陈述的机会就必须给被告一次补充陈述的机会,绝不能认为一方要败诉使其行使权利的机会受到压制、减少,也不能因一方当事人要胜诉而使其行使权利的机会得到关照、增加。法院将举证期限、法庭中陈述和辩论时间、次数等内容,采取双方当事人对等原则,使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具体化。这种以时间、次数对等保障权利平等的新举措,有利于保证法官中立地位。其次,法官的言行、表情要始终保持中立的形象。尽量让各方当事人把应说的话说完、说透,对那些确需制止发言的,应当随即讲明理由,并时刻注意耐心的引导,不得有任何不公正的说教训导和不恰当的言辞。在法庭上,法官要注重自己的神情。有时法官对当事人的一个眼神、一种表情,甚至言语声调的高低刚柔的细微差别,都可能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感到不够严守中立。在法庭上,法官要做到与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的态度,成为名副其实的“中间人”,让当事人始终在心理上感觉到面对的是一名代表国家利益和法律威严的不偏不倚的法官。

    3、要合理处置和预防突发事件对纷繁复杂的讼争局面,庭审时可能会面临难以预料的各种意外和变故,法官要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对一些有先兆表现的事件,法官要及时发现,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防患于未然。我们可以慢处理,也就是放慢庭审节奏,从心理上和语言上给当事人一个心理缓冲阶段,避免情绪激动而诱发冲突。还要学会冷处理,即推迟开庭时间,或休庭暂缓一段时间,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矛盾激化大多源于受到情绪性和情景性刺激,有预谋在法庭上闹事的是少数,冷处理可以使情绪激动的各方暂时脱离接触,防止事态扩大。激情过后,当事人自然会逐渐变得冷静。另外还可变换审理方式进行调解。

  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时,首先法官应当有一种“每临变故有静气”的境界遇事不慌,临危不乱。其次处理突发事件时要严格依法进行,措施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另外,处理问题要果断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对蓄意闹事的要及时调配法警予以制止,记得我所在法院民一庭曾有一保险合同纠纷案,当时庭长任审判长发着高烧,带病主持庭审,实在支撑不了,就临时退庭上医院打吊针。有个女律师不知出于何种心理,拿出手机拍照,合议庭另两位成员当即制止,说明审判长的特殊情况后,没收手机,女律师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妥,认错后删除手机相关记录内容,法庭允许其领回手机。我感觉当时气氛很紧张,但法院做到了不失威严而又有理有节,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三、法官要有健全的人格,有人格魅力。

  法官的人格魅力体现的是一种精神、一种气度、一种神韵。古往今来,人们对法官总是寄于很高的期望。法官的人格魅力源于法官整体素质的修养。首先法官应是一个智者,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具有深邃的思想和深刻的洞见,在法庭之上要有敏捷的思维与反映能力,有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这样才能称得上是一个智慧型的法官。我们要能洞察世俗人情又能超越于世俗人情之上,我们可以将自己对社会的认识,对人生的理解,价值观念对当事人进行沟通,这不是多此一举,往往案件很容易调解,即使下判,也能做到服判息诉。其次法官应当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操守,现实生活中,很多律师帮助当事人打官司的方法不是从法律入手,而热衷于请客送礼吃饭,其实好的律师就是帮法官从另一个角度理清案件思路的人,法官没必要为了小利毁了一世清名,我们干干净净做人,坐在法庭之上腰杆子才能挺直。最后,法官在生活中应当始终保持一种宁静和低调,保持内心的宁静。不对案件轻易表态,始终以低调的心态来待人接物,在法庭之上言辞文明典雅,语气坚定流畅,语言清晰洪亮,行动干脆利落,果敢坚毅,这就是法官的人格之美,神圣而高尚,这也是我们对法律信仰和对职业忠诚的毕生追求。

    (作者单位: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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