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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判决一起收购销售病死猪肉案件
作者:韦慧 裘立华   发布时间:2013-11-08 13:30:48


    11月6日,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汪某收购病死猪肉并销售给他人制售食品,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7万元。

    经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底,董某、陈某、姚某等人合伙在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村董某的家中设立非法屠宰场,生产加工病死猪肉后销售供人食用。2011年8月至11月,在明知董某等人生产加工病死猪肉供人食用的情况下,来自嘉兴的汪某仍非法收购病死猪销售给董某等人加工并从中牟利,销售病死猪总金额达1341元。

    而早在2010年1月12日,汪某就曾因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被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湖分局罚款5元,但仍不吸取教训。

    法院认为,汪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病死猪并销售给他人加工后供食用,销售金额13418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汪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汪某曾因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制品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为维护食品安全,惩治犯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董某等人已在此案宣判前被判刑。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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