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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撞伤行人 “醉人”变“罪人”
发布时间:2013-11-08 08:42:29


    本网讯(毛伟)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可偏偏就是有人抱着侥幸心理,挑战法律的底线。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定一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2月1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定一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铅山县鹅湖镇江村往罗溪方向行驶,途径铅山县鹅湖镇罗溪村路段时,因酒后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二轮摩托车与行人李某、赵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重伤甲级、赵某受伤的一起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定一案发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8.19mg/100ml。经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定一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到铅山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定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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