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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山洪冲走失踪 路桥公司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3-11-08 09:09:07


    本网讯(罗翠航)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铺设在广西田林县的涵管在洪水通过时被堵塞,不能畅通,最终导致洪水改变流向并冲走蒙秀。11月6日,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审结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蒙秀家属损失83542.90元。

    蒙强力、蒙秀俩夫妻从2004年7月1日起租用田林县乐里镇新昌村那涯屯的罗振优在“渭卡”沟边的一片地作为育菌场,并在育菌场旁边修有一条宽约2米、高1.8米、水泥砌成的三面光排洪道。2008年7月2日,路桥公司在原告育菌场旁边修了一条便道,该便道横跨原告修建的排洪道,路桥公司在排洪道内埋设直径1.5米、长25米的涵管,并在涵管的上方填埋泥土建成便道,以便车辆通行。2008年7月23日田林县县城下了一场大雨,“渭卡”沟出现山洪,洪水通过涵管时,携带的泥土、杂草、断木等将涵管堵塞,致使山洪改道冲走原告育菌场和住棚里的财产,蒙强力的妻子蒙秀在抢救家中财产时,被洪水冲走失踪。田林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从7月24日至28日曾组织人员寻找蒙秀,但未找到。蒙强力也租船寻找蒙秀,用去租船费1050元。2010年8月5日,蒙强力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蒙秀死亡,一审法院依法发出寻找蒙秀的公告,公告期满,蒙秀仍然下落不明,一审法院依法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宣告蒙秀死亡的判决。后蒙秀的家属蒙强力等人把路桥公司诉至田林县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42897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蒙秀死亡的各项损失费用为丧葬费15921元,死亡赔偿金341280元等共计369767元。关于蒙秀死亡原因,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已经确认路桥公司铺设的涵管在洪水通过时被堵塞,不能畅通,最终导致洪水改变流向,进入地势较低的菌棚和住棚,造成灾难发生。因此涵管被堵塞,洪水不能顺畅通过而改变流向,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蒙秀被洪水冲走,也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对蒙秀的死亡,路桥公司应承担主要(70%)民事责任即承担258836.9元。但蒙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遇到危险时,应当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因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蒙秀为抢救家中财产,错过了撤离时间,对其死亡,蒙秀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30%)民事责任即承担110930.1元。遂判决,一、由路桥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赔偿原告蒙强力等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258836.9元。二、驳回蒙强力等人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根据本案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由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蒙秀的户籍登记为农村户口, 2004年7月后,蒙秀夫妇有在田林县乐里镇新昌村“渭卡沟”租用罗振优的山地种植食用菌的事实,但其经常居住地不属于城镇,故一审判决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规定。因此,蒙强力等人的损失应为,丧葬费15921元、死亡赔偿金90860元等共计119347元。该损失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83542.90元。由蒙力强等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35804.10元。遂判决,一、维持田林县人民法院(2012)田民一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变更田林县人民法院(2012)田民一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由路桥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赔偿原告蒙强力等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83542.90元。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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