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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电话冒充他人儿子诈骗钱财获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3-11-08 10:33:05
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通过打电话冒充别人儿子的打电话骗取被害人的钱财的行骗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宁杏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 被告人宁杏隆, 1976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 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06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2月20日刑满释放。 2010年6月6日,被告人宁杏隆伙同周尧(在逃)合谋,冒充外出打工的浦北县小江镇某村委会某村村民黄云宇,并打电话给黄云宇的母亲谭沅及黄云宇的外甥冯科明,叫他们把钱存入其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里,共同骗取谭沅人民币5000元。 另查明,2010年11月24日,因被告人犯诈骗罪,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现在广西钦州市监狱服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杏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合谋骗取他人财物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宁杏隆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宁杏隆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还有其他罪还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庭审时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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