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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麻醉针偷狗抗拒抓捕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11-08 10:54:23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抢劫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人陈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陈宏伙同陈龙根,由陈龙根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陈宏,被告人陈宏手持可发射麻醉针的驽去偷狗。两人先后在拖船镇,盗得四只活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43元)。当天下午16时20分许,被告人陈宏在偷狗时被村民发现,村民李江国、李新军在村三岔路口拦截被告人陈宏和陈龙根,两人弃车弃狗逃跑。村民熊剑波追赶被告人陈宏,被告人陈宏抗拒抓捕,拿出水果刀朝熊剑波左眼和后颈划了两、三下。后被告人陈宏和陈龙根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抓获并打伤。经鉴定,熊剑波伤势为轻伤乙级;被告人陈宏伤势为轻伤乙级,陈龙根伤势为轻微伤丙级。

    2012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宏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宏于2012年11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38000元(不包括此前已付9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陈宏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宏盗窃他人财物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宏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宏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熊剑波使用暴力手段,致其轻伤乙级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陈宏积极赔偿了熊剑波的经济损失,取得熊剑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陈宏及其辩护人所称陈宏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和理由,与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陈宏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有关证据存在矛盾,且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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