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勤工俭学办主任拿作业本校服回扣9万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08 13:33:19


    本网讯(张莉)  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教育和科技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主任刘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赃枉法,帮助经销商向学生推销校服、作业本等,并非法收受经销商给的提成,结果触犯了党纪国法。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刘海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3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刘海利用其担任贵港市港南区教育和科技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主任兼任港南区勤工俭学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带经销商黄向东到港南区中、小学校推销校服,帮黄向东解决印刷港南区中、小学春、秋季期作业本过程中征订、催帐等问题,并收受印刷商黄向东送来的印刷港南区中小学试卷、作业本好处费人民67200、校服提成款26000元,共计人民币93200元。所得赃款其中被告人刘海用于支付贵港市港南区教育和科技局运动用品开支人民币19895元及公务开支人民币19380元,余款用于其他个人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刘海已退出赃款人民币93200元。

    另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海到公安机关举报梁一耀、梁阿飞、梁树强涉嫌抢劫犯罪;梁一耀、梁阿飞、梁树强因涉嫌抢劫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3年5月17日被逮捕。

    在审庭过程中,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海犯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海的93200元受贿款中有港南区教育局前任局长叫被告人刘海支付的四项公务招待费共计20526元和原任局长叫刘海支付的两次上南宁联系项目的招待费、举行运动会的开支共计人民币39275元,合计59801元,因上述开支不符合报销条件,被告人刘海用收受黄向东的款项冲抵,因此这59801元部分不应算作被告人刘海的受贿款。二、校服制订是学生自由报名再由学校订制,所以校服的制订不属于被告人的职务行为,被告人刘海收受的黄向东送来的校服提成款不能算作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的受贿款。三、被告人在首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前,已经自书认罪材料,案发后退出10万元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四、被告人刘海提供线索给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海宣告缓刑。

    经查,被告人刘海利用其身为港南区教育和科技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主任,兼任港南区勤工俭学有限公司经理职务便利,收受印刷商黄向东送来的印刷港南区中小学试卷、作业本好处费人民币67200、校服提成款26000元,共计人民币93200元的事实有被告人刘海供述、证人黄向东证言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刘海已经收受印刷商黄向东贿赂款人民币93200元,并为黄向东在印刷作业本、试卷及销售校服等方面谋取利益,其的受贿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既遂,其后来用部分受贿款支付公务开支系其个人对受贿款的使用行为,不影响该部分款项受贿犯罪既遂的构成,因此对于被告人刘海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海收受黄向东的钱后用于港南区教育局公务招待和购买运动用品的公务开支部分及收受黄向东送的校服提成款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海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因此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海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提供线索给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海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